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5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57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郭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