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小字第588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