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595號
原 告 鄒德生
被 告 允順交通有限公司
顏利年
上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就
本件當事人有爭執事項之要領記載如下。
二、本件原告自始均未敘明
請求權基礎為何,且
被告僅為原告靠行之車行,代原告辦理其原有汽車之報廢手續,
難謂有何違反雙方契約或
侵權行為之情事。至原告提出其曾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與被告稱「舊換新補助=報廢」,即稱被告應告知其原有汽車尚未符合領取舊換新補助而有缺失
云云,
惟原告因將汽車靠行登記於被告名下,被告依原告之指示辦理報廢手續,並無義務詢問或告知原告是為何原因報廢,甚至主動提醒原告辦理報廢未符合舊換新補助之條件,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25,000元,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