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6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7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複代理  人  李宜樵 
被      告  黃兆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1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7,5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