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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6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87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君 
訴訟代理人  徐博閎 
被      告  鄭易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0元,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餘新臺幣980元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兩造對話紀錄及個人狀況評估單、委託代辦契約書、婉拒回覆通知書為證,足認被告申貸時,確實未將近期申貸之機構完全告知原告,被告又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有據實告知,原告依委託代辦契約書第5條後段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違約金即屬有據。本院斟酌被告仍有據實告知原告其有向另4家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紀錄,及一切情形,認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從而,原告依委託代辦契約書第5條後段,請求被告給付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