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小字第69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190元及
遲延利息。而被告籍設高雄市鹽埕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
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