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小字第69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分期買賣價金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
惟被告賴翊玲於起訴時,係設籍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