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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7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黃佳宏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