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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7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71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李沛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分別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臺灣雅虎公司)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並辦理分期,因臺灣雅虎公司與原告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故被告與臺灣雅虎公司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予原告,被告僅繳納部分期數之款項後即未再繳付,顯已違反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10條之約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同條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系爭合約書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643元,及分別依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0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查系爭合約書第10點約定:如申請人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申請人並應支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等語,且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之分期日均已全部屆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一次清償全部未繳納之款項,並得依系爭合約書向被告請求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並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1
6,760元
自112年11月5日起
2
7,307元
自112年11月5日起
3
5,075元
自112年11月5日起
4
2,895元
自112年11月5日起
5
141元
自112年11月5日起
6
3,045元
自112年12月5日起
7
3,045元
自112年12月5日起
8
3,380元
自112年11月5日起
9
841元
自112年11月5日起
10
5,043元
自112年11月5日起
11
1,682元
自112年10月5日起
12
1,682元
自112年10月5日起
13
2,523元
自112年10月5日起
14
294元
自112年10月5日起
15
1,682元
自112年10月5日起
16
1,682元
自112年10月5日起
17
5,043元
自112年10月5日起
18
2,523元
自112年11月5日起
合計
54,643元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期付金額
分期總額
分期起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10,000元
1,690元
10,140元
自112年9月5日至113年2月5日
2
6,760元
2
王品集團陶板屋和風創作料理套餐10張
1,222元
7,307元
自112年11月5日至113年4月5日
0
7,307元
3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5,000元
850元
5,075元
自112年11月5日至113年4月5日
0
5,075元
4
王品集團陶板屋和風創作料理套餐4張
485元
2,895元
自112年11月5日至113年4月5日
0
2,895元
5
Ann's極細三條帶漆皮細高跟涼鞋-黑
141元
1,697元
自111年12月5日至112年11月5日
11
141元
6
大潤發禮券-商品提貨券總面額3,000元
1,015元
3,045元
自112年12月5日至113年2月5日
0
3,045元
7
大潤發禮券-商品提貨券總面額3,000元
1,015元
3,045元
自112年12月5日至113年2月5日
0
3,045元
8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5,000元
845元
5,075元
自112年9月5日至113年2月5日
2
3,380元
9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5,000元
841元
5,050元
自112年6月5日至112年11月5日
5
841元
10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10,000元
1,681元
10,090元
自112年8月5日至113年1月5日
3
5,043元
11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5,000元
841元
5,050元
自112年6月5日至112年11月5日
4
1,682元
12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5,000元
841元
5,050元
自112年6月5日至112年11月5日
4
1,682元
13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5,000元
841元
5,050元
自112年7月5日至112年12月5日
3
2,523元
14
高跟鞋HELENE SPARK現代經典美學金屬拼接羊皮尖頭後繫帶高跟鞋-白
98元
1,180元
自112年1月5日至112年12月5日
9
294元
15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5,000元
841元
5,050元
自112年6月5日至112年11月5日
4
1,682元
16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5,000元
841元
5,050元
自112年6月5日至112年11月5日
4
1,682元
17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10,000元
1,681元
10,090元
自112年7月5日至112年12月5日
3
5,043元
18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5,000元
841元
5,050元
自112年8月5日至113年1月5日
3
2,52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