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小字第72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員彰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