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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845號
原      告  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說明欄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本件原告前以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俊名義提起本件訴訟,然查原告業於113年4月24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慈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曾進賢,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命爰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更正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