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小字第845號
原 告 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說明欄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本件原告前以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曾文俊名義提起本件訴訟,然查原告業於113年4月24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慈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曾進賢,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可參,
爰命爰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更正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聲明
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