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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8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84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林軒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1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616元為原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