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865號
原 告 雄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LE VAN THUAT (黎文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任職原告公司,
嗣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失聯,經原告終止
僱傭關係,後原告於113年7月19日薪資作業時誤將其他員工之薪資新臺幣14193元匯入被告所有之第一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等事實,業經提出勞動部函、薪資附款交易證明單為證,
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述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
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