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小字第886號
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