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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9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97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