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9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錦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