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12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覃瀅玹即朱巧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5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59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合計 1,110元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