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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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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簡字第 12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12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覃瀅玹即朱巧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5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5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合計        1,110元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1,204 元
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470 元
3
2,985 元
4
23,370 元
5
4,592 元
6
5,740 元
7
23,370 元
8
23,370 元
9
3,495 元
合計
90,59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