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簡字第199號
原 告 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