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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簡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232號
原 告 鐘條林
訴訟
代理人
蔣佳吟
律師
鐘淑貞
被 告
鐘朝旺
新富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吉
訴訟代理人
張興農
被 告 葉金美
關陳美華
00
上列
當事人
間
分割共有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1月14日17時
宣判
,
惟
因有事實尚待釐清,
爰
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不得
抗告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