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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簡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326號
原      告  勝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武章 
被      告  吳家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