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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簡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466號 原 告 黃卉楸
黃志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陳易鴻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5月13日17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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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