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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簡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30號
原      告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明 
被      告  群勤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13年4月1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