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簡字第556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陳怡安
陳宗禮
曾凱威
曾翊豪
黃麗娜即黃煥榮之繼承人
郭容禎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郭容儀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郭容韶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林瑞英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
正本,均應予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