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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簡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6號
113年度橋簡字第57號
原      告  郭曜維 
訴訟代理人  林恩如 
原      告  張君豪 
訴訟代理人  張肇源 
被      告  蔡坤榮 

訴訟代理人  劉揚慶 
被      告  總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主文第六項,及第8頁第12行、第14行、第16行關於「9萬7875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6萬951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