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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簡字第 5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573號
原      告  潮霖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啓成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巧玲律師
被      告  潘金生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3日與原告簽訂理財顧問委任授權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1份,委請原告規劃個人理財貸款方案,依約原告規劃之貸款方案經被告同意後,兩造即不得任意終止系爭契約,被告並應履行配合義務,使申貸順利完成,否則以違約論。被告如有違約,應依系爭契約第7條給付1.顧問諮詢費即核貸金額之15%新臺幣(下同)75,000元【計算式:被告經實際核貸之金額500,000元(詳後述)×15%=75,000元】、2.文書處理費5,000元及3.違約金100,000元,合計180,000元(計算式:75,000元+5,000元+100,000元=180,000元)。原告依約為被告完成評估貸款方案作業,於同年月11日以電話與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告知被告其所規劃之貸款方案,係向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申貸1,000,000元,週年利率3%,被告並應支付銀行開辦費6,000元(下稱A方案),經被告於電話中以:好,那你幫我申請這個等語表示同意。被告於對保作業前不斷以要出任務為由,拒絕履行配合義務,此項無法履約事由顯可歸責於被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被告雖一度考慮原告所規劃之A方案,但最終並未同意,並已於112年8月21日明確告知原告不需要申辦貸款,但原告不斷以需要負擔違約金為由,強迫被告履約。原告明知前情,又於同年9月8日提出申貸500,000元,週年利率3.5%之方案(下稱B方案),但被告亦未同意之。嗣後,遠東銀行所實際核准之方案,申貸500,000元,週年利率5.8%(下稱C方案),亦與原告所規劃者不同,認原告難以特定被告究係同意何種方案,被告自無違約情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第107頁):
 1.如被告確實同意委請原告申辦貸款,且系爭契約條文均有效,依系爭契約第7條之文義,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如原告訴之聲明所載
 2.兩造於112年8月2日、8日及11日電話錄音檔之對話內容,如本院卷第51至67頁之譯文所載。
 ㈡被告並未同意原告所規劃之貸款方案:
 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待證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待證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而為有利之認定,合先說明。
 2.經查,本院於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時訊問原告:原告可否指出被告同意委請原告申辦之依據?經原告答稱:依據為鈞院卷第65至66頁所示8月11日之電話(下稱系爭通話)錄音,第30秒至1分20秒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而系爭通話錄音譯文內容如下:
 ⑴(第1秒)被告:你好。
 ⑵(第2至44秒)原告人員:先生你好,我是廖小姐,我跟你說,原則上銀行的作業時間大概是抓3到,我大概是5天,如果你很趕的話,我盡量抓3天內,那就是說今天就要寫好申請書,那銀行教你照會內容,然後禮拜一就是進入到照會階段,禮拜二核准,禮拜三撥款,這樣子原則上會是這樣子,對對對。那額度、利率都要幫你調,都是有幫你調好了,重點就是額度一定要到1,000,000以上,因為額度太低,很難調到利率,剛好我手上有1個很漂亮的案子,可以2個一起送,利率比較好簽。
 ⑶(第45至46秒)被告:好,那你幫我申請這個。
 ⑷(第47至55秒)原告人員:好,我幫你申請這個是不是,好,ok,那我先跟你講一下細項內容喔,就是說接下來我會幫你送銀行,銀行的部分,我會幫你送遠東銀。
 ⑸(第56至57秒)被告:遠東銀行喔?
 ⑹(第58至1分2秒)原告人員:對,幫你送遠東銀行,怎麼了嗎?有什麼問題?
 ⑺(第1分3秒至1分6秒)被告:那變成是說,那就是我要去額外去辦1個那個帳戶?
 ⑻(第1分7秒至1分58秒)原告人員:不用,所有的戶頭都可以撥款,現在銀行沒有規定一定要撥款在遠東銀行,他現在對保所有的戶頭都是可以做撥款、授款作業的,所以這個不用擔心。ok 那銀行端有幾個注意事項,我先口頭跟你說齁,第1點,不要提到我們公司以及我們公司額外的顧問費,那第2點跟你接洽的銀行專員,他會交代你這1次貸款的注意事項,那他怎麼說你就配合他作業怎麼做,那他一定會問你資金用途是什麼,因為你在銀行端,除了,那1台車之外,其他沒有負債嘛齁,那你就說你就說這1筆錢是用來,做那個就是做家裡的1個房屋修繕的,因為你房子,在太太名下啊。
 ⑼(第1分59秒)被告:對。
 ⑽(第2分0秒至2分13秒)原告人員:你就是說因為因為最近一直爆大雨,然後之前房子本來就有一些可能壁癌啊之類的問題,好,那剛好原因就是大雨,就是房子有一些狀況,所以他乾脆就是花錢整修。
 ⑾(第2分13秒至2分15秒)被告:我想問一下,這個、這個為什麼不能報投資的?
 ⑿(第2分15秒至3分32秒)原告人員:我跟你講投資理財,因為現在為什麼銀行不能報投資呢?因為投資的話,因為你是軍人,軍人,第1,不能兼職,那第2來講的話,現在就是詐騙集團很猖獗,所以銀行如果聽到投資,他就不太願意放款,對,但也不能說購置不動產,因為購置不動產是銀行的,就是說限撥對象,就是不能撥款,對,所以你本身家人這邊是有房子,你說修繕不動產的修繕經費是很合理的,所以這個沒有問題,對,因為修繕經費,他也不會去查你的金流去哪裡了。對,那如果你說,比如說我投資,他會問你說你投資什麼,然後他會問你說那你要給我證明,那你到時候會一大堆證明要給他,他才願意撥款,懂我意思嗎?對,好,然後或者是說我購置不動產,購置不動產,金管會規定啊。不能用信用貸款貸款的金額來購置不動產啊。這會有打房的,就是變成打房的對象,這樣了解嗎?好,那我先跟你講完所有的細節喔,不要提到我們公司跟給我們公司的費用,那第2點就是說銀行要問你說,請問你的貸款有透過第三方收費的方式介紹來本行做貸款嗎?你要說「沒有」知道嗎?
 ⒀(第3分33秒至3分37秒)被告未回答,電話出現掛斷之嘟嘟聲。
 3.根據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被告雖一度於系爭通話中,針對原告所規劃之A方案,向原告人員表示:好,那你幫我申請這個等語,但隨即於9秒後,針對原告人員擬送件之遠東銀行提出疑問。經原告人員解釋完縱使向遠東銀行申貸,被告亦毋須在該行開戶後,原告人員繼續向被告交代所謂之「銀行端注意事項」,並要求被告配合隱匿原告之角色及所收取之「顧問費」,更直接以被告之財產狀況,為被告憑空捏造「被告妻名下之房屋因大雨漏水,加上先前壁癌等問題,而有整修需求」之貸款用途。被告對原告人員之說詞起疑,並質疑為何不得誠實以投資名義申報後,原告人員竟以軍人不得兼職及需要規避銀行與金管會查緝等顯然啟人疑竇之理由搪塞被告。被告於聽聞原告人員之一番解釋後,並未再於系爭通話中,以任何方式對原告人員之提案表示認同,反而以掛斷電話之方式,終止系爭通話,堪認被告並未於系爭通話中,同意原告所為其規劃之貸款方案。復觀諸原告所提出之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被告未針對A方案或原告所另外於113年9月8日規劃之B方案表示同意【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117號卷(下稱北院卷)第21至38頁】,亦未於遠東銀行向被告揭露實際核准之C方案時,向遠東銀行人員對該方案表示同意(見北院卷第39頁)。從而,遍觀全案卷證,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兩造間就原告所規劃之貸款方案,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故難認原告已對於被告「同意」其所規劃之貸款方案乙節,盡其舉證責任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顧問諮詢費、文書處理費及違約金合計180,000元,並無理由:
 1.按原告所規劃之貸款方案經被告同意後,兩造即不得任意終止系爭契約,被告並應履行配合義務(包含但不限於與原告所規劃之金融機構聯繫、提供申貸所需文件、約定期日進行對保、受領款項等),使申貸順利完成,否則以違約論……被告違反以上約定者,除應給付第8條【顧問諮詢費用】之約定金額(以金融機構核撥金額之15%計算,若因被告不履行配合義務致申貸無法完成而無核撥金額者,則以第1條【申貸金額】之15%計算)及文書處理費5,000元予原告外,並應支付違約金100,000元予原告。被告貸款無故不履行配合義務致申貸無法完成,致原告及/或第三人受有損失,被告應對原告及/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系爭契約第7條已明文約定。
 2.細繹上開系爭契約之內容,顧問諮詢費、文書處理費及違約金,均以被告同意原告所規劃之貸款方案,為原告請求之前提。從而,被告並未同意原告所規劃之貸款方案,既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原告就上開費用合計180,000元之請求,均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