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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簡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被      告  梁世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10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10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而被告於當日庭期雖未向本院報到開庭,但其於當日庭期前業已於自動報到機掃碼報到,且本院亦認本件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