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梁世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10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10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而
被告於當日庭期雖未向本院報到
開庭,但其於當日庭期前業已於自動報到機掃碼報到,且本院亦認本件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