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簡字第666號
原 告 逸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柯瑞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3065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306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
欄中,關於「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8日起(見本院卷第53頁)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
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7日起(見本院卷第45頁)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