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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簡字第 6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689號
原      告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永崑  
            林嘉榮  
被      告  榮盛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密慧珊  
訴訟代理人  楊朝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承攬三閱大樓之清潔工作,並與被告簽訂清潔委託維護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再委任被告至三閱大樓執行清潔工作,但因被告人員誤以稀釋之漂白水擦拭三閱大樓電梯鈕及面板,導致該大樓電梯面板發生氧化、鏽蝕和退色情形(下稱系爭事件),經三閱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對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以111年度橋簡字第138號、112年度簡上字第89號判決(下稱系爭另案)原告應賠償系爭管委會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因系爭事件是被告人員不專業行為導致,民法第528至552條委任之相關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上開金額及利息(200000元按年息5%計算111年9月6日至112年10月30日期間之利息),合計211512元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15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人員是依照大樓總幹事的指揮去做清潔打掃工作,如果東西有損壞應該要通知其去確認是否其造成,但其之前都沒有得到系爭事件的訊息,系爭前案也沒有通知其參加,其清潔人員都有去衛生局上課,並沒有使用會造成電梯侵蝕的清潔液,而且其清潔人員下班後是原告人員負責清潔工作,其認為系爭事件並不一定是其所屬清潔人員造成,住戶、管理員都有可能,不應直接就要其賠償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前與三閱大樓簽訂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約定保全服務期間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為止,由原告為該大樓提供物業管理、清潔等服務,三閱大樓管理委員會以系爭事件導致其電梯受損為由,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經本院以原告未盡應有注意義務,判決原告應賠償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前述金額及利息等事實,業經調閱系爭前案全卷核閱無誤,且兩造對此部分並未爭執,首認定。又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定有系爭契約,委任被告至三閱大樓執行清潔工作,契約期間為109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有系爭委任契約在卷可參(雄院卷第49頁),亦堪認定。
(二)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35條、第5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由原告就被告處理清潔事務有過失導致系爭事件發生負舉證責任
(三)經查: 原告雖主張系爭事件是被告清潔人員之不當作為導致,但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此部分提出證據。而原告雖提出系爭另案判決為證,但系爭另案判決僅認定電梯受損是清潔人員使用不當清潔方式,導致電梯按鍵鏽蝕,並未認定該造成損壞的清潔人員是被告公司所屬人員,且被告辯稱並僅有被告公司人員會從事清潔工作等語,核與系爭前案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南海公司,三閱大樓管委會對該公司求償部分業經駁回確定)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時陳稱: 中南海公司清潔人員會進行大樓電梯面板清潔,清潔人員是用該公司名義僱用等語(該案一審卷第296頁);中南海公司督導陳永崑於該案審理時證稱: 該公司有派人到三閱大樓清潔消毒等語(該案一審卷第298至299頁)相符,且原告於系爭另案二審準備程序時,對於原告員工於管理維護期間有以消毒水清潔三閱大樓之電梯按鈕及面板亦不爭執(該案二審卷第59頁),可見會對三閱大樓電梯面板進行清潔消毒的未必只有被告人員。而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系爭事件之受損情形,確係被告人員在消毒電梯時使用不當藥劑造成,本院認依現有證據,無法排除是其他人員在消毒電梯時造成該情形的可能性,即無從逕認被告應就上開損害負賠償之責。  
四、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2115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