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698號
原 告 陳定南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前向被告(原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消費性借款契約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限自民國93年3月18日起至98年3月18日(下稱原借款契約),
迄至
107年6月21日尚餘本金204,258元未償。原告
乃於107年6月21日簽訂增補約據(下稱
系爭增補約據),將原借款契約積欠金額、原借款期限、利率及分期攤還辦法改訂為:本金204,258元,分期攤還期限自107年5月16日起至112年5月16日止,分60期,每個月為1期,自107年6月16日起至112年5月16日,每月16日償還3,100元,
按期攤還完畢,剩餘本金即
予以減免,原告業已按期清償完畢。
詎被告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072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對原告
聲請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原告已依照系爭增補約據之條件按期清償完畢。為此,
爰依法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
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369號
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07年6月21日簽訂系爭增補約據,已明確記載本金204,258元、分60期,自107年6月16日起至112年5月16日,每月16日償還3,100元,餘欠最後一期全數清償,分期攤還
期間以年利率2.8%計息。若是60期本息平均攤還,則每期應還金額為3,653元,但因原告表示每期僅得償還3,100元,被告乃同意原告前59期每期償還3,100元,賸餘金額於最後一期全數清償,並清楚載明於系爭增補約據內,承辦人員也清楚告知原告,
惟原告於112年5月16日最後一期僅清償3,100元,尚積欠本金35,094元及利息、已核定之
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始聲請強制執行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㈠按
執行名義無
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
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
請求權及
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
提存、抵銷、
免除、
混同、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或類此之情形(最高法院94年
台上字第671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
㈡
經查,被告係執
上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原告對
第三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369號執行卷宗查核
無訛,
堪可信實。至原告主張已清償積欠被告之債務,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為辯。經查,由被告提出之系爭增補約據以觀(見本院卷第19頁),明確記載「㈢分期攤還金額:60期,每壹個月為1期,自107年6月16日起至112年5月16日止,每月16日償還3,100元,餘欠最後一期全數清償。」之字句,顯見原告最後一期應繳金額不止3,100元,尚包含賸餘款項。再者,被告陳稱依據原告積欠之本金為204,258元,年利率2.8%等情況,若是60期本息平均攤還,則每期應還金額為3,653元,但因原告表示每期僅得償還3,100元,被告乃同意前59期之每期償還金額為3,100元,賸餘金額於第60期全數清償完畢乙情,亦有被告提出之分期付款各項資料查詢資料單、原告出具之申請書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39至42頁),且原告亦不爭執上開申請書確實是其親自簽名(見本院卷第37頁),益證被告辯稱因原告之要求,方同意原告於第1至59期先繳納部分款項,餘款於第60期清償完畢乙節,應屬真實,
是以,原告於112年5月16日償還3,100元後,尚積欠被告本金35,094元。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已清償積欠被告之債務,則原告主張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並
非有理。
四、
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
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369號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