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簡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年粒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本院判決後之民國113年12月3日提出民事
答辯狀,
惟未表明上訴之旨。經本院於113年12月5日函請其表明是否欲提起上訴,並表明
上訴聲明,其再於同年月17日提出書狀,由該書狀內容以觀,雖未表明
上訴意旨,然就有無和解、行車紀錄器影像是否真實
等情有所爭執,應認其有提起上訴之意。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56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