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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簡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鄭明芳
上列
當事人
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113年11月20日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不得
抗告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