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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簡字第 9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91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黃鶴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分別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科技公司)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並辦理分期,因富邦媒體科技公司與原告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故被告與富邦媒體科技公司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予原告,被告僅繳納部分期數之款項後即未再繳付,顯已違反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10條之約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同條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系爭合約書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9,324元,及分別依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16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查系爭合約書第10點約定:如申請人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申請人並應支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等語,且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之分期日均已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一次清償全部未繳納之款項,並得依系爭合約書向被告請求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1
44,226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2
24,330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3
22,897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4
18,452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5
9,359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6
9,244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7
8,809元
自113年3月20日起
8
8,809元
自113年3月20日起
9
8,787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10
8,763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11
8,448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12
8,338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13
7,760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14
7,740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15
7,707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16
7,680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17
7,429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18
7,222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19
6,859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20
4,506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21
3,728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22
3,632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23
3,632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24
484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25
483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
合計
249,324元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期付金額
分期總額
分期起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煌隆】1台兩幻彩黃金金條金重37.5公克
3,159元
75,838元
自111年12月20日至113年11月20日
10
44,226元
2
【煌隆】世界地圖臺灣限定黃金金條金重30.0公克
2,433元
58,413元
自111年8月20日至113年7月20日
14
24,330元
3
【煌隆】1台兩幻彩黃金金條金重37.5公克
3,271元
78,526元
自111年5月20日至113年4月20日
17
22,897元
4
【煌隆】世界地圖臺灣限定黃金金條金重30.0公克
2,636元
63,265元
自111年5月20日至113年4月20日
17
18,452元
5
【金品坊】999.9黃金金條金重3.75g二選一
536元
9,359元
自112年10月20日至114年3月20日
0
9,359元
6
【福西珠寶】9999黃金金條一錢金塊多選金重1錢
523元
9,244元
自112年10月20日至114年3月20日
0
9,244元
7
【GJS金敬順】黃金9999金條-魚躍龍門-花開富貴2選1金重1錢
383元
9,193元
自112年10月20日至114年3月20日
1
8,809元
8
【GJS金敬順】黃金9999金條-魚躍龍門-花開富貴2選1金重1錢
383元
9,193元
自112年10月20日至114年3月20日
1
8,809元
9
【金品坊】999.9黃金金條金重3.75g二選一
491元
8,878元
自112年10月20日至114年3月20日
0
8,787元
10
【GJS金敬順】黃金9999金條-魚躍龍門-花開富貴2選1金重1錢
381元
9,165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
8,763元
11
【金品坊】999.9黃金金條金重3.75g二選一
384元
9,228元
自112年8月20日至114年7月20日
2
8,448元
12
【金品坊】999.9黃金金條金重3.75g二選一
379元
9,113元
自112年8月20日至114年7月20日
2
8,338元
13
【金品坊】999.9黃金金條金重3.75g二選一
388元
9,333元
自112年6月20日至114年5月20日
4
7,760元
14
【元大珠寶】黃金一錢金塊金條投資保值利器四選一
387元
9,293元
自112年6月20日至114年5月20日
4
7,740元
15
【金瑞利】壹台錢純金金塊1.00錢存金金條塊黃金收藏投資保值彌月禮送禮第一首選金塊
367元
8,809元
自112年7月20日至114年6月20日
3
7,707元
16
【金石盟】黃金1台錢黃金金塊金龍財神爺二選一
384元
9,239元
自112年6月20日至114年5月20日
4
7,680元
17
【福西珠寶】9999黃金金條一台錢純金金塊3.75g三選一
391元
9,403元
自112年5月20日至114年4月20日
5
7,429元
18
【GJS金敬順】黃金9999金條-魚躍龍門-花開富貴2選1金重1錢
314元
7,554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
7,222元
19
【金石盟】黃金1台錢黃金金塊金龍財神爺二選一
361元
8,679元
自112年5月20日至114年4月20日
5
6,859元
20
【福西珠寶】9999黃金金條一台錢純金金塊3.75g三選一
751元
9,018元
自112年4月20日至113年3月20日
6
4,506元
21
【煌隆】2台錢幻彩黃金金條金重7.5公克
466元
16,781元
自110年6月20日至113年5月20日
28
3,728元
22
【點晴品】貳台錢黃金金條計價黃金
1,816元
16,350元
自112年3月20日至112年11月20日
7
3,632元
23
【點晴品】貳台錢黃金金條計價黃金
1,816元
16,350元
自112年3月20日至112年11月20日
7
3,632元
24
【Ashley House】重力鎖新型專利X型全不銹鋼三桿伸縮曬衣架
22元
534元
自112年8月20日至114年7月20日
2
484元
25
【亞維金品】瑞士UBS金條5公克金條金塊
483元
11,585元
自110年11月20日至112年10月20日
23
48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