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李坤育即李坤修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2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