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LUKHELE KWENZIWEU SAMUEL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68元(以本金41,130元,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1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325元,加計
違約金4,113元,合計為45,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