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補字第 1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被      告  涂芳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1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計之。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系爭房屋(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土地移轉面積共9.79平方公尺、建物移轉面積共86.22平方公尺),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系爭房屋坐落之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於102年11月26日交易價格則為每平方公尺112,13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在卷可參。據此,系爭房屋坐落土地價值應共為1,097,753元(計算式:9.79平方公尺×112,130元=1,097,753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該建物本身價值則約為3,102,247元(計算式:4,200,000-1,097,753=3,102,247)。故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02,247元。
二、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35,645元,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自113年8月13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3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應併算其價額至訴訟繫屬之日。是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共為103,645元(計算式:35,645+34,000+34,000=103,645)。 
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3,205,892元(計算式:3,102,247+103,645=3,205,8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