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振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彩虹塗裝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包含起訴前利息)為新臺幣(下同)23萬7,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具狀說明①21萬5,881元是怎麼計算出來?②是依據給付不能,還是
不完全給付,抑或
承攬的哪些法條請求被告賠償?③依據哪條
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從民國111年1月19日
而非催告
翌日起算利息?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