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2號
原 告 簡芋葳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禾揚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禾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58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劉少白、許雪妮應給付原告122,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二項聲明所請求之給付金額,如有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是被告禾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少白、許雪妮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依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擇一核定為122,580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