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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鍾承哲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經查
,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