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352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華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是依原告所陳報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072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萬2,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