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465號
原 告 瑞光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傅建銘即佳興室內設計裝潢企業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冷氣安裝費用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傅建銘即佳興室內設計裝潢企業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