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467號
原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福懋樹河‧院大樓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