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468號
原 告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福懋樹河‧院大樓管理委員會
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福懋樹河‧院大樓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10元,應繳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