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50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車主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