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53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玉梅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