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58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戰廣鈞即戰廣武之
繼承人、戰廣文即戰廣武之
繼承人、戰秀玲即戰廣武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
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917元,應繳
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