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尤詩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