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63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家豪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