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70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信鴻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