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補字第73號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勝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敘明本件
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