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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補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14號
原 告 方澤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7,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